專題計畫舉辦各項研討會或成果發表會不得支領出席費等相關酬勞之規定 ,請參閱
「常用法規」-「補助經費類法規」
(9
7.9.2)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6點(機票部份)修正,請參閱
「常用法規」-「會計類法規」
(9
7.9.1)
本室業務調整,自8月1日起生效請參閱
「關於我們」-「職務與電話信箱」-「各科職掌」
。 (97.8.18)
中央研究院製作支出分攤表注意事項
(97.06.13.修正)。
本室二科97年業務調整,自4月1日起生效請參閱
「關於我們」-「職務與電話信箱」-「二科職掌」
。(97.3.31)
修訂
「
中央研究院院士來院工作支領各項報酬支給標準
」
,請參閱
「常用法規」-「會計類法規」
。(97.3.25)
本院96年度及97年度法定預算,詳附件
(96年度)
、
(97年度)
。(97.03.19)
依「停止租賃全時公務車輛及核發中央部會一級主管人員交通費處理原則」第5、6點之規定,中央部會一級主管(含總統府、國民大會及五院,以下同)自97年度起不得再由公務車輛接送上下班,本室特此提醒各單位注意相關規定,
詳附件
。(97.02.18)
為利年度保留、流用作業之順利,以後年度辦理上開二作業時,請參照
「本院各單位辦理歲出預算保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及
「辦理流用注意事項」
。(97.02.04)
國外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5、16點修正條文
(如附件)
。(96.12.13)
關於美國柏克萊市可否適用舊金山日支生活費標準報支案,請依
主計處函
(如附件)
辦理。另請參照該函精神,生活費日支額應依城市別而非地區別判定。(96.12.13)
行政院主計處訂定
97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 」
,請自行查閱或下載列印。(96.12.12)
即日起實施
「
中央研究院院士來院工作支領各項報酬支給標準
」
,請參閱
「常用法規」-「會計類法規」
。(96.11.23)
國稅局函: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辦理扣繳,
詳來函
。(96.11.16)
本室代收款審核業務自96.11.1起更新,請參閱
「關於我們」-「職務與電話信箱」-「代收款審核業務分配表」
(96.11.16)
本院與他機關合辦研討會共同分攤經費,憑證報銷時應注意事項補充說明及經費收支明細表
(如附件
)
(審核科表格下載16) 。
(96.9.19)
行政院新修訂之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常用法規-會計類法規)
。
(96.9.13)
有關本院支付國外人士勞務費用(如審查費等)時,應取得受領人親自簽名之收據正本辦理報銷,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得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四點或依下列方式處理:1、採電匯方式匯款時:應取具金融機構開立之電匯結匯水單,免另開收據。2、採票匯方式支付時:應同時檢附金融機構開立之票匯結匯水單,及足資證明本人收到款項之電子郵件或傳真收據影本等。(96.9.13)
修正
薪資轉存詳情表
(審核科表格下載15) 。(96.9.06)
修正「支出科目分攤表」、「支出機關分攤表」合計欄格式。(96.8.14)
修正「
本院製作支出分攤表注意事項
」(96.7.16)
「中央研究院研發成果會計處理原則」
及
「中央研究院研發成果會計事務作業流程」
,自即日起實施。〈96年6月28日會計字第0960185480號函〉(96.07.06)
96年度6月以前發佈之消息,請參閱
「歷史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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